2008年4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未经依法撤销仍然有效
李志芬

  陈小姐问:
    前几天我去一家化妆品店购物,店内某一品牌的面膜专柜前贴着一张促销牌,写着“买两片赠一片”,于是我挑了10片。后收银员告诉我说不能参加买二赠一活动,原因是“买两片赠一片”的促销牌下面还有一行字体相对较小的字:“该促销活动仅限于补水和祛痘面膜”,而我选购的是美白面膜。最后,我在据理力争下还是退了货。请问如果从法律上分析,我要求退货的理由正当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71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,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。”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,你因为疏忽大意没看仔细而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。如果你购买的面膜的价格比较贵而造成你较大的损失,则你的购买行为构成重大误解,法律赋予你撤销合同的权利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你不想购买不参加促销的那10片面膜,你可以和店家商量解除合同。如果协商不成,你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方,要求法院撤销你们的买卖合同。但是在法院判决撤销前,你与店家的买卖合同仍是有效行为,对你们都有约束力,你应当履行合同支付10片面膜的价款,而店家只需提供给你10片面膜。